城市常住人口100以上500万以下的是大城市。

1、大城市是中国官方划分城市规模的分类之一。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城区常住人口300至500万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至300万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2、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第51号文件),新标准按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1)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

(2)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至1000万;

(3)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至500万,

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4)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至100万;

(5)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

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4、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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