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站、乘车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并配合轨道交通企业查验,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或者逃票;

  (二)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票款;

  (三)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凭有效证件,经轨道交通企业查验后,可以免费乘坐本市轨道交通(磁浮线除外)。

  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有序排队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倚靠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六、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七、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两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两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八、乘客所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大于0.2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并不得污损乘车环境或者影响其他乘客正常乘车。

  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者车站内其他有禁行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列车、围墙、栅栏、闸机、站台门;

  (四)强行上、下车,扒门和吊门;

  (五)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物品;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营销活动,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军警犬除外)等动物;

  (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使用平衡车、滑板、踏板车、溜冰鞋等助力代步工具(残疾人轮椅车、婴童车除外);

  (十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以及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携带充气气球;

  (十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三)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十四)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抛掷物品;

  (十五)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十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十七)影响运营安全和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十、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十一、乘客应当文明乘车,自觉保持车站、车厢卫生,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

  十二、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三、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十四、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企业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十五、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乘客应当遵守本守则,拒不遵守的,轨道交通企业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本守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止。《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沪交轨〔2016〕55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地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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