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职务是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的一种,分为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
外交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一)特命全权大使:大使衔; (二)代表、副代表: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三)公使、公使衔参赞:公使衔; (四)参赞:参赞衔; (五)一等秘书:一等秘书衔; (六)二等秘书:二等秘书衔; (七)三等秘书:三等秘书衔; (八)随员:随员衔。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按照下列权限决定: (一)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前项之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国务院决定; (三)总领事,由外交部决定; (四)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副总领事以及其他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决定;其中,三等秘书、副领事以下职务,在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决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