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出了“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消防工作考核体系。
公安部消防局在2013年3月7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对火灾高危单位范围及其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做出规定:“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其法律法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等等。
一、 火灾高危单位判定标准
本标准所称火灾高危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场所,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或者设置在地下的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二)建筑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住宿、会议、展览等三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而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总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总储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具有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六)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
(七)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八)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