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我省现行缴费档次有12个,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2、集体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我省现行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及以上均补贴70元。政府补贴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60%,县级财政承担40%。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我省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2017年,我省由地方财政出资,首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我省自行承担10元);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将于2018年1月1日,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我省自行承担2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截至目前,我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均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3元。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月2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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