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办人才引进:

2、(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1至3月办理年度人事立户登记,并向市人事部门申报人才引进计划和人才统计信息;

3、(二)用人单位负责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并认为符合引进条件的,向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索取档案或毕业生材料。

4、按国家规定无干部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商调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

5、副厅(局)级以上人员引进本市,须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引进手续。

6、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后,再到市人事部门办理引进手续。

7、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8、(一)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市人事部门认可的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9、(二)人才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

10、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查拟引进人才的有关材料,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由经办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人事部门办理本单位的引进人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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