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属于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还需提供居住证,厦门市户籍机动车所有人就不用需要提供居住证。
注:“二手私家车转移登记‘全省通办’”,对于福建省籍居民购置非营运二手小微型汽车凭身份证在全省任一地市均可办理转移、转入等上牌业务,无须提交《居住证》,实现“一证通办、全省通办”。改革措施实施后,非厦门市户籍的福建居民办理在厦门办理二手车过户上牌,也不再需要厦门市居住证了。
厦门机动车上牌材料(新车注册登记)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于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还需提供居住证);
3、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4、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第三联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7、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9、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10、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1、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其它说明: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