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106670元/年,因公103300元/年,因病99910元/年。

2.二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96530元/年,因公91450元/年,因病88030元/年。

3.三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84700元/年,因公79600元/年,因病74550元/年。

4.四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69420元/年,因公62670元/年,因病57590元/年。

5.五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54220元/年,因公47410元/年,因病44030元/年。

6.六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42360元/年,因公40080元/年,因病33860元/年。

7.七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32200元/年,因公28820元/年。

8.八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20330元/年,因公18610元/年。

9.九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16890元/年,因公13560元/年。

10.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11860元/年,因公10140元/年。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军人残疾抚恤标准 扩展

7360元

法律依据: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军人残疾抚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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