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2年12月6日、19日分别修订印发了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3年1月起全面施行。事业单位新会计政策适用于除按规定执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更多地反映外部受托责任 新准则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新准则在确定信息使用者时,过去只注重财政预算的信息需求,仅仅局限于财政部门,现在更多地反映外部受托责任,将更广泛的信息使用者都纳入其中。新准则对如何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如何向资源分配者和内部管理者提供决策有用且直观的会计信息做了规定。
尝试性地引入权责发生制 新准则第九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我国事业单位中的管理有的类似于企业,着重强调成本管理,有的则强调预算收支。新准则对各种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信息需求都有所兼顾,尝试性地引入权责发生制,将对收付实现制下事业单位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模式带来了冲击。 增加了“全面性”要求 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新准则对原准则中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及时性、可理解性原则要求进行重新表述和排序,并增加了“全面性”要求,强调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强化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 新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1)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2)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3)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新准则针对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对于接受捐赠、无偿调入资产计量口径不统一,相关资产不入账等问题,明确了资产计量原则,在无相关凭据、无法可靠取得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可以用取得资产的名义金额入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促进资产及时入账,加强国资管理,确保国资安全完整。
引入“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创新性处理方法 新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新制度规定了事业单位“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创新性处理方法,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不是计入支出,而是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这一方法兼顾了预算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要,在不影响事业单位支出预算口径的同时,又有利于反映资产的价值消耗情况,促进事业单位落实“实物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原则,为事业单位内部成本核算提供会计数据支持。
将基建数据按月并入会计“大账” 原制度下,事业单位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收支都只在基建账套中反映。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至少按月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
事业单位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期末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有关基建并账的具体账务处理另行规定。 新制度给出了在建工程(非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账务处理方法。
涉及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两大类。建筑工程方面,对以下4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范: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或修缮等,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为建筑工程借入专门借款利息,工程完工交付使用。设备安装方面,对以下3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范:购入或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设备,发生安装费用,设备安装完工交付使用。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全面加强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管理、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 加强对财政和非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 新准则第三十条规定,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在净资产科目下增设了“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余”等科目,严格区分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新制度还重新界定了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口径,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单独对财政补助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情况及结转和结余的形成过程,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形成及分配情况设计了科学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这些规定符合“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不参与预算单位的结余分配、不转入事业基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支出和分配行为,促进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于实施部门预决算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将发挥基础性作用。 全面完善会计科目体系和使用说明 新制度对现行会计科目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新增、取消了部分科目,对个别科目名称进行了修改。如原制度下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现统一归为货币资金科目,应收及预付款项中新增了财政应返还额度,非流动资产中新增了在建工程、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负债中新增了应付职工薪酬、应缴国库款,在净资产中新增了非流动资产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将“对外投资”进一步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原“应缴税金”科目改为“应缴税费”。 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新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同时全面完善了各科目核算内容、明细科目设置、计量原则、账务处理等内容,为事业单位会计实务操作供了科学、全面的依据。
科学系统地改进了财务报表体系 新制度指出,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其中新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改进了报表的项目、结构和排列方式,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原来的收入、支出项目,对资产负债表项目按照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分类列示。
新制度还规定,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应当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不得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新制度还进一步对事业单位会计报表附注提出了要求,主要包括:至少应当披露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单位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重要资产处置情况的说明;重大投资、借款活动的说明;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体系与企业会计报表格式更趋同,与会计惯例更协调,报表体系更完整、有用、科学,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新准则和新制度在引入“虚提”折旧、基建并账、变更收支科目结转方式等方面也作出了重大变动,新旧衔接所涉及的事项和处理方法较复杂,相关财务人员应高度重视,加强学习,认真领会新政策精髓,深入了解新政策的修订背景,重点学习新旧制度变化,熟悉新制度下的相关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促进新准则和新制度在事业单位顺利实施和推行。